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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給一個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療,醫生可領1600元“獎金”。按此潛規則,3年中為101位癌症病人做陀螺刀治療的南京江北人民醫院原放療科主任周某,共領到了16萬餘元這樣的“獎金”。這16萬餘元的“人頭提成獎金”是否合法?構不構成受賄罪?昨日上午,從醫20多年的腫瘤專家周某被第五次推上被告席。
  放療科主任被舉報受賄31萬餘元
  今年40多歲的周某,此前曾是南京江北人民醫院放療科主任。2009年3月,上海年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健公司)經人介紹,與江北人民醫院達成合作協議。由年健公司提供一臺市價1500萬元的陀螺刀,醫院出資50萬元,並提供場地和部分醫務人員,雙方合作開辦診療中心。中心主任由年健公司的陳某擔任,主要負責中心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副主任則由醫院方委派的放療科主任周某擔任,主要負責醫療技術和科研工作。醫務人員則由醫院方面推薦,基本工資由醫院發放,獎金則由中心單獨發。
  在實際合作過程中,醫院推薦到中心的人員獎金到底如何分配,並未有書面規定。當時周某得到的口頭承諾是診療中心收入的1.5%作為他的獎金。不過,周某的家人稱,當時年健公司的領導還私下承諾,除了中心給的1.5%獎金外,還會另外給他1.5%作為獎金。
  在中心運行一個多月後,周某發現並未拿到年健公司領導承諾的另外1.5%的獎金,於是就找到年健公司領導。後來經過雙方協商,年健公司領導另外給了他1.5%的收入返點作為個人獎金。這筆獎金平均每月在9000元左右,從2009年8月開始到2012年4月,共計319206元。
  2012年6月初,因被人舉報收取合作單位賄賂31萬餘元,周某被紀檢部門找去談話,後被移交給司法機關,並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
  一審判五年,再審判緩刑,檢方抗訴至中院
  南京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5年,沒收財產16萬元,沒收被認定為受賄的31萬多元贓款。一審判決後,周某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南京中院認定周某受賄罪事實認定不清,將此案發回六合區人民法院重審。六合區法院再審後認為,周某受賄31萬多元是其應得獎金,受賄事實不成立。但法院認為,周某作為放療醫生,從合作方領取的“人頭獎金”屬非法受賄所得。對此筆獎金的來歷,周某以書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說明。此份書面說明被認定為周某的自首。六合區法院再審後作出判決,以受賄16萬餘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再審判決後,六合區檢察院認為,周某不應認定為自首,量刑過輕,向南京中院提出抗訴。
  焦 點

  從合作方按人頭提成是否算受賄
  昨日,此案在南京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檢方認為,周某是江北人民醫院放療科主任,醫院與上海年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只是租賃陀螺刀設備,周某的獎金不應由合作方發放,而應由醫院發放。周某從合作方受賄金額超過10萬元,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在庭審中拒不認罪,也不構成自首情節,周某再審被判緩刑,明顯過輕。周某認為,每給一個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療,可領1600元“獎金”,是醫院腫瘤中心內定的獎金規定。領取自己單位發放的獎金,他不認為這是觸犯刑律。
  昨日,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思 考

  醫院“合作項目”為何監管缺失
  記者註意到,周某受賄案的發生與醫院的“合作項目”密切相關。有關“合作項目”的性質,江北人民醫院一些知情人士認為,當初的合作項目其實就是“院中院”,本身是受到質疑的。有醫生認為,醫院與合作方簽訂此類協議為該案的發生埋下了“種子”。
  周某作為一個放療科主任,主要接觸的是腫瘤病人。這自然會讓人猜想病人與“合作項目”之間的關係。“合作項目”為什麼要約定“獎金”和“回扣”?這樣的約定是否違規?癌症病人是如何被推薦到“合作項目”的?醫院有無對該項目收支進行核查並是否發現問題?就此案的發生,院方應總結的經驗教訓太多。南京某大醫院的一位資深管理人員認為,醫生拿回扣多少暴露出了醫院管理方面的缺失,周某能從“合作項目”上領獎金,說明醫院管理缺失的嚴重程度。記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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