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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湖一街道辦工作人員被訴共同受賄600餘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蔣琳莉報道:個體老闆通過一街道工作人員黃某洲疏通了羅湖區原財政局預算科科長牛某海,最終以街道辦名義申請的2146萬元財政資金進入到個體老闆手中,個體老闆將2146萬元中的三成當做好處費給了黃、牛兩人。黃某洲、牛某海兩人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23日下午,該案一審繼續開庭,負責牽線搭橋的黃某洲表示認罪,但對罪名提出異議,他表示自己是街道辦的合同工,不屬於國家公務人員,因此不能以“受賄罪”定罪,黃某洲辯稱自己拿了個體老闆給的好處費後向牛某海行賄,應該為行賄罪。
  案情回顧
  違規審批2146萬元
  檢方指控,2008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期間,個體老闆陳某捲(另案處理)通過原羅湖區筍崗街道基建辦負責人黃某洲,疏通原深圳市羅湖區財政局副調研員兼預算科科長牛某海。陳某捲以東湖、翠竹等街道辦事處名義申請了財政資金補助,並通過黃某洲遞交給了牛某海,牛某海利用職務便利予以審批通過。
  隨後陳某捲以收取施工工程款的方式,從上述街道辦事處獲得了共計2146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款項。為了感謝牛、黃兩人,陳某捲以其獲得財政撥付資金總額的20%,即429.2萬元給予黃某洲;10%(214.6萬元)給予牛某海。
  檢方認為,被告人牛某海、黃某洲無視國家法律,共同利用牛某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辯稱
  是行賄不是受賄
  在23日的庭審現場,牛、黃兩人當場表示認罪,但牛某海對受賄金額提出了異議,黃某洲則對罪名錶示了異議,他表示自己不應以受賄罪論處,而應該是行賄罪。
  牛某海表示,自己與陳某捲並不熟悉,只知道是幫黃某洲的一個朋友。對於檢察機關起訴的收受214.6萬元賄賂,牛某海表示這是根據陳某捲獲得2146萬元財政撥付資金的10%測算,並不是他實際收受賄賂的額度。牛某海還表示,案發後他上繳的人民幣220萬元,是為了表明認罪態度好,並不代表他收受了這麼多賄賂。
  牛某海還表示,檢方提供的其銀行流水清單中包含了黃某洲讓其代購蟲草、麝香等名貴中藥材的收入。對於牛某海的自辯,公訴人當庭問黃某洲中藥材代購費是否與給予牛某海的好處費有交叉關聯,黃某洲承認了曾在牛某海處購買了12萬元左右的中藥材,但與給好處費並沒有關係。
  黃某洲則對“受賄罪”提出了異議。黃某洲表示,自己是筍崗街道的合同工,不屬於國家公務人員,只是充當了陳某捲與牛某海之間的中介。黃某洲表示,自己拿到陳某捲給的好處費後,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向牛某海行賄,不屬於同牛某海共同受賄,自己的行為屬於行賄。
  公訴人則表示,陳某捲獲得項目款之前就知道是通過黃某洲與牛某海才能獲得審批,並且給黃某洲的好處費中也明確表示有三分之一是給牛某海的,牛、黃兩人應屬於共同受賄。編輯:曾炟  (原標題:街道工作人員被訴受賄600餘萬 自稱合同工不是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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